口湖養殖地訂約,漁民過好年

為輔導雲林縣口湖鄉養殖戶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本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繼去年 9 月底至口湖鄉公所辦理承租養地收件服務後,成立專案小組積極辦理,趕在農曆年前,再赴鄉公所發給漁民租賃契約書,並由本署曾署長國基、立法委員蘇治芬、鄉長林哲凌到場見證,漁民們直呼揪甘心

為輔導雲林縣口湖鄉養殖戶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本署雲林辦事處繼去年 9 月底至口湖鄉公所辦理承租養地收件服務後,積極成立專案小組趕辦,終於在 2 月 8 日農曆年前,再赴鄉公所發給漁民租賃契約書,本署曾署長國基、立法委員蘇治芬、鄉長林哲凌均到場見證,讓漁民安心過好年。當天共核發 72 張租賃契約書,出租面積約 69 公頃,同時辦理第 2 批國有養地申租收件服務。

過去因雲林縣沿海鄉鎮多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受法令限制無法出租,102 年 12 月 25 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放寬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養殖地出租之規定,開放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以海水、地面水進行養殖者,得以辦理承租。本署陸續於地方上舉辦法令說明會聽取在地鄉親的需求,得知雖然法令放寬,漁民仍不知如何取得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作養殖使用之證明文件,於是與在地口湖鄉公所密切聯繫討論,放寬證明文件的條件及由公所出具證明文件的可行性,終獲公所同意為養殖戶核發證明文件,使漁民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露出第一道曙光。本署持續積極協調雲林縣政府,以會勘方式認定漁民係以海水、地面水進行養殖,逐步解決漁民所遭遇的困難。

為落實在地化服務,減少申租人往返奔波,本署先於 106 年 9 月 28、30 日 2 天至口湖鄉公所辦理申租案收件,並為此成立專案小組積極趕辦,107 年 1 月 24 日復至口湖鄉公所協助申租民眾補正租約資料 72 件,因考量漁民不一定瞭解養殖地租約之相關權益,同步舉辦說明會及製作「承租國有養殖地小叮嚀」,逐一向申租民眾宣導租約相關約定及提醒使用應注意事項(如已興建農業設施須補申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避免產生違約使用情形。

繼 2 月 8 日完成第一批 72 案之養殖地租約發放後,口湖鄉公所同時核發第 2 批約 30 多名養殖戶之時間證明文件,同步由本署雲林辦事處辦理現場收件服務,全案在本署、口湖鄉公所和雲林縣政府多方努力下,漁民們終於能在農曆年前完成心願,寒冬送暖倍感溫馨。

本次經驗成功建立中央及地方良好互助模式,解決因歷史因素長期占用國有土地情形,本署將循此成功模式,未來針對雲林縣沿海麥寮、四湖、臺西養殖地區,配合當地公所期程,規劃辦理法令說明會及駐點收件服務,持續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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