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設置海氣象觀測塔及申請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廠之處理方式

離岸風力發電業者於向本署申請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時,得就場址範圍及相關必要設施同時提出申請,簡化海域土地提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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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收益分收比例計算方法」

放寬文化資產適用最低保本法,簡化分收比例設定級距計算方式,增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意願,可促使其積極推動結合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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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示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如海纜、海陸纜轉接處、板樁設置保護措施、微波通訊設備及陸纜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提供使用方式

修正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使用土地償金得辦理分期繳交,減輕離岸風電業者資金負擔,配合能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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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之處理方式

修正離岸風力發電機組保證金(除役成本)得辦理分期繳交,減輕離岸風電業者資金負擔,配合能源主管機關政策,建構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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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有利投資人計算開發成本,放寬權利金、履約保證金計收限制,增加投資意願,促進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受惠對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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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第 8 點

配合申請承租國有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得檢附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態樣增納政府機關於 82 年 7 月 21 日前攝製之圖資,訂定出租機關採認之審查方式,以提供民眾更多元之途徑取得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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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 21 點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每年約標脫 350 件,依修正後規定增加標售公告張貼地點,可加強行銷及訊息散播,預估每年受惠人數超過 350 人。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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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考量現代農業發展及農業經營需要,修正增列農糧產品加工室,受惠對象包括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含原林乙地)承租人,預估受惠人數超過 6,8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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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提供客制化,協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用地,分工合作,使其專注產業規劃及招商作業,提高開發成功率。受惠對象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間業者投資及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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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可加速都市更新案件時程,受惠對象包括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私有土地地主及都市更新實施者。目前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存續中案件 727 件,預估受惠人數超過 8,000 人,並加速都市更新範圍內抵稅土地待納庫款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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