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立法意旨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使地籍資料與實際情形相符,並保障繼承人法定之權益。繼承登記係為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若因拖延久未辦理繼承登記,權利範圍無法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且繼承人分散各地,倘又再發生繼承關係,造成繼承人數量增加,關係更加複雜,使後代繼承人處理更加困難。為維護土地資源的完整及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 3 個月內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15 年;逾列冊管理期間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Read More...
that you need!
accusantium doloremque laudantium, totam rem aperiam.
accusantium doloremque laudantium, totam rem aperiam.
Why Choose Us
Our Skills
Latest News
都更分回國有房地,興辦社宅大力推
推動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本署積極配合釋出國有不動產資源,擴大社會住宅供給,截至 113 年 4 月,經管雙北地區之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案所分回房地累計 440 戶,其中 68 戶已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納作社宅,10 戶由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分別辦理撥用作社宅使用。另盤點本署目前雙北地區參與執行中的都更案,預估 113 年至 121 年間將再就陸續分回更新房地提供至少 1,395 戶房屋作社宅使用(774 戶提供住都中心;621 戶已由地方政府匡列),積極協助弱勢家庭及青年族群解決居住問題。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增進公共利益,本署配合 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之住宅法及 107 年 2 月 14 日公布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就近期啟動的都市更新案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先期階段,即請國家住都中心及市政府就社宅興辦可行性進行評估…… Read More...
配合推動長照政策,啟動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為利中央政府推動國家政策需要與掌握土地開發活化契機,財政部 113 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增訂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之辦理方式,明訂辦理程序,由本署擇定產業類型後,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政策需求條件,據以訂定招標文件格式並擇定招標標的,由「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評定各標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及地租年息率底價等招標條件後公告招標,以公開評選方式決標。該類案件如屬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之事業使用者,具有公益目的,權利金底價以土地市價二成至七成計算…… Read More...
震災復原重建路 國產資源來協助
113 年 4 月 3 日花蓮地區發生芮氏規模 7.2 地震造成災害,該地區多棟大樓及民宅倒塌,行政院陳建仁院長於 4 月 4 日赴花蓮災害應變中心視察時指示,各部會應以「從優、從速、從簡」三項原則,盡全力協助地方政府救災及重建,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成立0403花蓮地震專案小組,透過跨部會整合、協調,列管推動各項復原重建工作。為協助花蓮地區國有土地受災承租戶儘速重建家園,本署依國有財產法及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提供位於花蓮市石壁段 9 筆國有土地(面積 2.1 餘公頃)供該府緊急暫置震災倒塌建築物拆除後之營建廢棄物,及美崙地區之民意段、民孝段共 6 筆國有土地(面積 1.8 餘公頃)供該府安置震災房屋受損不堪之居住戶中繼使用,另提供…… Read More...
耕地續租當地換 免除奔波熊蓋讚
國產署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租約戶數約 2 萬 5 千餘戶,出租土地面積 7 千多公頃,其中耕地性質租約數量近 1 萬戶,面積近 2,800 公頃,占全部轄管租約數量逾 4 成。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範圍的耕地租約承租戶,多位處偏遠地區,又依民法第 422 條等相關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 1 年者,應以書面訂定,所以無法以網路執行線上簽約;承租戶若無法親自到場簽約,需檢附其他可表明真意的證明(如印鑑證明)。為體恤承租人,避免租期屆滿租約中斷,影響後續申辦農業保險、農業補助或相關災歉補助的權益,針對租期將屆滿的租約,南區分署每年主動提前通知承租人辦理續約,組成換約團隊到偏遠地區,提供屆期租約續租服務,免除承租人舟車勞頓之苦,迅速完成換約…… Read More...
免緊張!移請國產署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權益保障報你知!
依土地法第 73 條及第 73 條之 1 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如逾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3 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後地政機關將再次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該等不動產移請本署公開標售。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 17 點規定,本署各分署(含所屬辦事處,下同)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登記機關仍應受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本署各分署接獲登記機關通知時,即停止標售或登記為國有作業。因此繼承人如發現祖先所遺土地或建物,已移請本署公開標售時,先免緊張,請儘速向登記機關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對於申請繼承登記應備文件有不了解處,可向所在地之直轄……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