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係以「漁業為本、綠能加值」的精神,利用漁業養殖之場域結合太陽光電設置,帶動分散式能源供應,具有改善農業環境、增加農民收益、土地多元利用等優點。本署配合行政院太陽光電政策推動,於今(111)年 2 月新訂漁電共生業務辦理機制,辦理主體分別以單一主體自辦(即國有養地承租人或光電業者),或光電業者與承租人複合使用(即業者委託經營契約與養地承租人租約並存)辦理方式,其中複合使用新制須由光電業者取具承租人同意與業者複合使用國有土地,並承諾依約作養殖使用之同意書。又上述辦理方式均須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漁電共生專區(先行區、優先區及關注減緩區),始可辦理漁電共生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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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產業新量能,國有土地搶先機
基於國有土地管理利用,本署主動推行國有土地活化業務,為建立重劃區新興氣象,積極媒合適宜用地規劃開發利用,創造工作機會,改善周遭生活環境,帶動地區發展,擴散為民服務效益。新北市土城暫緩發展區經過軍事用地解禁,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規劃民生基礎設施,並與周邊交通串聯,完善區內公園、醫療等公共設施,新北市政府為提供未來大量遷入居民之商業需求,規劃將國有土地以招選民間企業投資方式開發,尋求本署合作招商。為使國有土地贏得開發先機,經本署努力下,本案 1,848.15 平方公尺國有土地,財政部 109 年 9 月 29 日核定改良利用工作計畫,109 年 10 月 14 日本署北區分署與新北市政府簽訂改良利用契約書,經新北市政府公告招商並於 111 年 1 月 7 日綜合評選結果…… Read More...
國產署舉辦 1,490 公頃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環保團體認養簽約儀式
在全球推廣自然環境保護的共識下,本署考量邊際地區國有土地具豐富生態資源,為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益,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108 年 1 月 30 日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針對山區、海岸、濕地、埤塘等國有邊際土地,積極推動媒合環保團體認養。110 年 2 月 17 日再次檢討修正該原則,增列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供環保團體申請認養,以擴大國土環境保育效益,兼顧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之衡平。本署推動認養機制以來,主動篩選國有邊際土地提供相關環保團體評估認養,截至 110 年 12 月底,已與環保團體簽訂認養契約 3 案,認養面積約 453 公頃。在本署積極推動下…… Read More...
你所不知道的國產世界 – 解析你我與國產的距離
說到國有財產,你會想到什麼?是不是覺得只有那些承租、承購國有土地的人,才會使用國有財產,而對一般民眾來說,國有財產距離非常遙遠呢?其實,國有財產在你我周遭隨處可見,單以土地來說,全國土地面積約 65% 屬於國有,分布位置從城市到鄉村、山林到海洋,幾乎無所不在,除供興辦各項實體公共建設,亦默默支持著政府機關運作與國家政策執行,所涉面向從我們的日常生活到休閒活動、幼兒托育到老年安養,無所不包。本署為了讓國有財產在公共事務上充分發揮效益,替大家帶來更優質的生活環境,做了許多努力,重要成果如下:推動國家重要政策…… Read More...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1 點、第 15 點(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Supercies o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Land)
放寬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屬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者之權利金評定標準,與專案提供設 Read More...
給原住民朋友一個家 – 花東及自強新村
臺中市霧峰區「花東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係 89 年 7 月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借用提供 921 地震後散居城市內原住民朋友安置所用地,至96年1月始停止借用,房舍歷經 10 餘年來風雨侵襲,多已陳舊不堪居住,惟礙於該等原住民朋友對該國有土地並無合法使用權,遲遲無法辦理改建事宜。因取得國有土地承租權是當務之急,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及本署中區分署主動積極輔導原住民朋友成立社團法人「臺中市都市原住民族部落文化發展協會」及「臺中市自強新村原住民發展協會」,並由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