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麥當勞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提供醫護第一線觀察,兒科門診與兒童病房住院人數,約有兩至三成來自跨縣市及跨區遠地就醫;另外,根據兒科加護及住院人數和住院天數推估,每年遠地就醫兒童的病床使用總天數接近 5 萬天,平均每人就醫天數為 7 天。為有效提升南台灣醫療支持量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6 年間核定麥當勞叔叔之家為慈善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確有承租國有房地需要,本署旋即協助篩選評估合適的場域,經選定高雄市三民區河北路閒置之國有房地,以專案方式與該基金會簽訂國有房地租約,地點鬧中取靜,鄰近高雄榮民總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三大醫學中心,距離適中,自遠地前來高雄市就醫的兒童家庭,可透過合作醫院的社工轉介申請入住……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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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房地標租包租業 閒置老屋活化翻新頁
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等目的,內政部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其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代管制度,屬於整體住宅政策的一環。本署為配合住宅政策執行,協助減輕民眾租屋煩惱及增加活化利用國有閒置房地管道,111 年新建立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前述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依相關規定轉租國有房地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之機制,並自 112 年 3 月起積極推動,以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提供民眾優質的租屋選擇。國有房地包租篩選標的,以同一直轄市、縣市整包方式辦理,除須先執行相關前置作業(含查註有無不得標租事項、辦理現況勘查作業、屋齡、屋況評估、清理、生活機能評估等)外,且因國有房屋或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或有地處偏遠、分布零散、未集中難以管理,或為無人繼承收…… Read More...
公產檢核齊用心,機關管理好安心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眾多(全國 3,700 餘個),財產量值龐大(土地 167 萬餘筆、建物 14 萬 6 千餘棟、動產設備 4,690 萬餘件等),財政部為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督促機關活化運用國有財產,每年訂定國有公用財產(含宿舍)管理情形檢核及實地訪查計畫,由主管機關依計畫期程督導所屬辦理檢核,倘發現缺失,即依規定檢討改正;財政部每年至中央及地方部分機關辦理實地訪查,並抽檢部分主管機關辦理書面自我檢核情形,檢視機關財產管理實務作業是否妥適,積極輔導機關完備管理工作,期國家資產有效管理。為瞭解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財政部 113 年擇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等 5 個中央及地方機關進行實地訪查,依機關業務屬性及實務作業需要,予以個案輔導,於訪查前蒐集受訪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相關資料,初步掌握相關資訊,訪查過程…… Read More...
主動協調去化新竹市世紀鑫城世紀區國有房地,活化國家資產
國防部以新竹市光復段 427 地號等 7 筆眷地參與公辦都市更新,於 106 年間分回新竹市金城三路 15 號 2 樓等 367 戶房地(占總戶數 621 戶約 6 成,主要分布 7 幢區分所有建物之 2 至 15 樓,每戶附停車位),行政院 112 年 11 月 14 日同意自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剔除,依法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處理。367 戶房地均坐落科技產業專用區,用途為一般辦公室、策略性產業辦公室,本署於 113 Read More...
看過來!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變更你需知!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立法意旨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使地籍資料與實際情形相符,並保障繼承人法定之權益。繼承登記係為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若因拖延久未辦理繼承登記,權利範圍無法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且繼承人分散各地,倘又再發生繼承關係,造成繼承人數量增加,關係更加複雜,使後代繼承人處理更加困難。為維護土地資源的完整及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 3 個月內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15 年;逾列冊管理期間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Read More...
都更分回國有房地,興辦社宅大力推
推動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本署積極配合釋出國有不動產資源,擴大社會住宅供給,截至 113 年 4 月,經管雙北地區之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案所分回房地累計 440 戶,其中 68 戶已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納作社宅,10 戶由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分別辦理撥用作社宅使用。另盤點本署目前雙北地區參與執行中的都更案,預估 113 年至 121 年間將再就陸續分回更新房地提供至少 1,395 戶房屋作社宅使用(774 戶提供住都中心;621 戶已由地方政府匡列),積極協助弱勢家庭及青年族群解決居住問題。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增進公共利益,本署配合 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之住宅法及 107 年 2 月 14 日公布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就近期啟動的都市更新案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先期階段,即請國家住都中心及市政府就社宅興辦可行性進行評估……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