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賓館」全台曾有兩處(基隆及高雄),基隆館已被拆除,現僅剩高雄金馬賓館尚獲保存,高雄金馬賓館係 56 年由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捐建予國防部,作為駐金門、澎湖等外島士官兵的轉運站,當時抽中至金門與澎湖的士官兵,需由全台各地搭車前往高雄金馬賓館報到,等候發船前往外島,也提供外島士官兵返台休假後收假前一晚的休憩處。80 年代後期移由交通部鐵道局(改制前為鐵路改建工程局)辦公室使用,101 年交通部鐵道局搬遷後閒置,105 年移交本署南區分署接管。現為全台僅存具有金門、馬祖、澎湖等外島軍旅記憶之建物,因建物結構大致完整而有保存再利用的潛力與價值。為活化利用國有土地及建物,依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經財政部核定工作計畫後,本署南區分署 105 年 10 月 13 日與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下稱都發局)簽訂高雄市鼓山區鼓中段五小段 324-1 地號等2筆國有土地及地上 237 建號國有建物委託改良利用契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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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致敬~維護海岸環境你我有責
從行政院 109 年開始推動向海致敬政策,迄今已邁入第 5 年,本署北區分署配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透由定期巡檢即時清理、重點機動清理及協調機關統籌清理等方式,推動海岸線清潔工作,今(113)年度截至 10 月,本署北區分署自主投入海岸環境巡檢(含清理)次數為 3,298 次、清理海岸長度達 9,673.63 公里、清理垃圾總重為 878.34 公噸、動員人力共 17,829 位。另依海岸清理資訊平台統計資料,通報案件共 85 件、平均處理天數為 3.59 天、清理垃圾總重為 335.97 公噸、動員人力 1,900 位。本署北區分署持續扮演轄管海岸範圍內清道夫角色,一步一腳印,並適時配合向海致敬政策隨時修正。在環境保護議題上,本署北區分署就位於海岸地區之閒置國有土地,主動媒合民間環保團體申請認養,倡議公私協力,建立政府與民間合作機制。對於海岸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育推廣,本署北區分署配合相關海岸環保及淨灘團體舉辦之淨灘活動,如參與今年 9 月 21 日環境部與歐洲經貿辦事處共同舉…… Read More...
都更房地當廳舍,機關辦公沒煩惱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依都市更新(下稱都更)條例第 46 條規定,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更事業者外,於舉辦都更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更,並依都更事業計畫處理;財政部訂有「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作為國有房地參與都更之準據,自 103 年起本署參與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優先提供中央機關評估作廳舍使用,彈性靈活調配,滿足中央機關廳舍需求。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更分回之國有房地,累計調配 18 處(總樓地板面積約 17,177 坪)供 22 個中央機關作廳舍使用,以該等房地所在區域租金行情估算,年租金約新臺幣 2.6 億元,節省國庫租金負擔;其中臺北市中正區及文山區 2 處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已興建完成,本署並協助經濟部(投資促進司)、該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及臺灣高等法院完成撥用程序,該等機關已可進駐使用…… Read More...
配合社會住宅政策 多元提供國有不動產
依住宅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社會住宅」(下稱社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使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且應提供至少 40% 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及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除了能夠幫助弱勢族群(例如:中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等)減輕租屋煩惱外,同時也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對於在外地求學或工作的民眾而言,實為一大福音。為協助達成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社宅政策之目標,本署發揮國有財產「土地公」角色,積極依住宅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設置條例等相關規定,配合提供國有不動產供住宅主管機關(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社宅,相關配套措施及辦理成果如下…… Read More...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Leasehold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簡化出租機關驗證立書人親自到場應備文件,達到簡政便民效果;另配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第 Read More...
凱米颱風重創,主動協助承租國有地受災戶租金減免及重建便民措施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稱耕放辦法 )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國有土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農作物歉收、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免租金,相關減免租金規定說明如下:( 一 )基地: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下稱租賃作業程序 )第 58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各目規定之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二 )農作地( 含原林乙地 )、畜牧地、養地、養殖地及耕地( 下稱農業用地 ):依租賃作業程序第 58 點第 2 款及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