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參與都市更新,增進公共利益又提升資產價值

財政部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並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及兼顧國庫收益,特訂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作為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準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適時修正。本署經管國有土地散布各處,於舊市區中夾雜於私有土地間,難以單獨開發利用且容易被私人占用,參與都市更新可整合公、私有地主合併開發,大大提升國有土地利用效率。而都市更新首重公共利益,都市更新開發後不僅改善居住環境與都市景觀,且增進公共安全並提升整體生活品質。

本署經管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除分回一般住宅,並視該更新單元國有土地面積大小主張分回不同類型之房地,並有調配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及提供住宅主管機關作為社會住宅。現行參與中案件已調配13案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等16 個機關作為中央機關辦公廳舍使用,面積約 3 萬 9,909 平方公尺,節省中央機關在外租用及興建辦公廳舍所需費用;已分回之建物 10 戶已提供予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撥用作社會住宅,增進公共利益。並就分回且無公用需求之房地辦理標售,已標脫 279 戶,標租1戶,增裕國庫 125 億 6,736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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