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112 年 04 月

運用多星系即時動態定位系統輔助國有土地勘查 提升勘查品質及效率

國有不動產勘查為國產各項業務處理之基礎,為國產署推動國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改良利用等各項業務之基礎工作。勘查成果為國產各項業務重要審辦依據,攸關後續審查之准駁,如勘查成果錯誤,不僅影響民眾及國產權益,更衍生後續處理困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勘查,包括派員實地測量、調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現況及拍攝照片,並依據測量、調查及拍攝結果繪製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地籍分割略圖及現況照片圖。勘查作業時間,以外業實地測量、調查不動產使用現況占比最高,有效取得外業量測資訊,亦能節省內業勘查圖表繪製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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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主導開發國有土地,落實國家政策增裕庫收

配合大面積國有土地不標售政策,本署積極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共同改良利用及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等業務。有鑒於大面積國有土地日漸稀少,國有土地在無國土保 育、公地公用情形下,為利中央政府推動國家政策需要及掌握土地開發活化契機,依行政院政策指示,由本署自行主導辦理開發國有土地。本署刻協商收回閒置低度利用之國有公用土地,及持續篩選大面積國有非公用土地媒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有無規劃使用需要,並為多元活化國有土地,本署新增下列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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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跨部會合作處理國有土地污染場址,促進國土資源永續運用

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列本署為土地關係人,本署原擬逐年編列經費整治,適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為加速改善國有土地污染場址,推動跨部會合作國有土地活化策略,採行與土地關係人合作整治及土地利用方案,擇定上述場址為示範案例,與本署協商由該署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無償撥用該等土地取得管理權,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下稱土污基金)支應污染整治費用,整治完成後,設置廚餘與食品加工污泥肥料化處理廠,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廚餘問題,土地後續營收納入該基金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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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度國有財產總目錄概況

依國有財產法第 4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公用財產包括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及事業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以本署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國有財產法第 69 條規定,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主管機關及本署等所提供之資料,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呈報行政院彙入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財政部已依各主管機關等提供之資料彙編完成 111 年度國有財產總目錄,於 112 年 3 月 10 日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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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5 條之 1、第 6 條、第 9 條(英文法規名稱:Regulations for Exchange betwee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and Other Real Estate)

放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及中央機關為公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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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 24 點、第 27 點、第 36 點之 1(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Leasing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through Open Tender)

增加承租人確實無力一次繳清欠繳之年租金者,標租機關得於加計違約金後,准予分期繳納,及於租賃期間標租機關收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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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4 點、第 22 點」(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Supercies o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Land)

放寬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地上權人將地上建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情形,增加地上權人規劃樓地板空間使用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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