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受理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措施正式啟動

本署於 109 年間接獲民意反映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經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保地),建議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6 點規定辦理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因涉公有土地經增劃編為原保地後由原住民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否為原始取得等疑義,經本署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及法務部意見後研議,承租人申請增劃編原保地,除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尚有其他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及地方有土地,為公有土地一致性處理,宜由原民會本原住民政策主管機關立場,通盤研議公有土地承租人自申請增劃編原保地後之相關租金收取原則,並依國有財產法第 43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

原民會基於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及原住民取得原保地為「權利回復」概念,陳報行政院 111 年 9 月 26 日核定,請財政部等國有土地管理機關配合檢討修正申請增劃編原保地之承租人得緩收、免收及退還租金相關規定。財政部配合原保地政策隨即啟動修法程序,經就法規修正及實務執行作業會商原民會等機關,報奉行政院核定修正後,於 112 年 10 月 4 日公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增訂申請逕予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保地,於申請期間得緩收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者,租金免收,原已收取租金得無息退還。本署並於 112 年 10 月 25 日訂定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之執行方式,以利本署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實務執行。前述修正規定及執行方式並已函送原民會等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及公所參處。

經統計,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申請增劃編原保地主要為花蓮縣、臺東縣及屏東縣 3 縣。為儘速推動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措施,及落實便民服務,本署各分署及辦事處於修法後即同步啟動盤點案件、繕造清冊、規劃下鄉受理民眾申請租金緩收或退還等前置作業,將於 112 年 12 月底前以分期分區方式啟動在地收件服務(通知承租人至當地指定地點辦理申請租金緩收或退還之收件作業),無法至現場之承租人亦可至本署分署(辦事處)臨櫃申請租金緩收或退還。

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措施
申請租金緩收應檢附文件
申請租金退還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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