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紓解市區停車需求,彈性運用國有土地推動停車場業務

為推動國有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業務,建立相關標準作業流程,本署各分署擇定無處分、利用計畫的適當國有土地,委託政府機關或自行公開招選具有專業能力的民間業者,辦理設置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達成活化利用國有土地、改善都市景觀、民眾停車便利多贏局面。

本署各分署辦理平面式路外收費停車場之作業方式有二種,第一種是委託各級政府機關,由其負責規劃停車場,以出租方式公開招選廠商投資經營,收益由受託機關按 35% 計算分收,餘 65% 歸本署,以因應地方停車迫切需求。為能立即提供民眾停車,113 年 5 月修正放寬完成公開招商前過渡時期,開放民眾停車及收費之規定。另外一種則是由本署各分署自行公開招商,與具有專業能力之民間業者合作闢建停車場經營使用,各分署得依個案情形,在招商文件規範契約期間及屆期時得予延長續約,給予契約累計年期最長有 6 年之彈性,讓契約屆期時倘仍無具體長期活化方式,毋須重新招標,得以續約方式辦理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據統計,截至 113 年 8 月存續中停車場契約屬委託各級政府機關招商有 199 處、面積 41 公頃;自行招商有 5 處、面積 1 公頃。其中委託各級政府機關案件以 6 直轄市最多,第一是新北市 46 處、面積 8.26 公頃,第二是臺中市 26 處、面積 5.32 公頃,第三是高雄市 21 處、面積 3.6 公頃。111 年收入為 1.18 億元,112 年收入為 1.26 億元,113 年 1 至 8 月停車場租金及權利金收入有 0.83 億元進帳,收入逐年增加。

以本署經管嘉義市南門段四小段 19 地號國有土地案例而言,面積 0.18 公頃,鄰近文化公園,本署南區分署規劃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活化土地,為協助嘉義市政府改善文化路商圈停車問題,於土地列標前,同意先委託該府辦理1年期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經闢建為文化公園東側停車場,提供 62 格汽車停車位;嗣後嘉義市政府點還土地,該分署隨即列為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標的,並順利標脫。

又,為協助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本署各分署因管理、處分或利用國有土地需要,得終止停車場契約,以配合保留機關興闢社會住宅期程收回土地。例如,本署經管新北市汐止區崇德段 292、293-1 地號國有土地,面積 0.26 公頃,為茄苳路及中華街所夾完整街廓基地,鄰近崇德國小、臺鐵汐止車站等。本署北區分署於 106 年 6 月間同意委託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提供 60 格汽車停車位;該分署配合社會住宅興辦期程,停車場契約於 112 年 6 月間屆期後,即收回土地,後續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崇德好室」社會住宅,並於 113 年 2 月中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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