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修正通過,信眾都說讚

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6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尚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申請受贈國有土地,須先依法成立財團法人,始符合國產法及贈與辦法之規定,惟實務上是類寺廟、教堂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時,遇有地方民政主管機關要求以捐助不動產方式成立財團法人,滋生究應先由寺廟、教堂成立財團法人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再由本署贈與國有土地,或由本署先贈與國有土地,再由其完成法人設立登記等法令適用事宜。行政院 107 年 10 月 19 日院臺財字第 1070202143 號令修正發布贈與辦法部分條文,放寬成立財團法人證明文件非僅限於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增訂尚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申請預為審查贈與案件,由本署發給國有財產移轉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承諾書機制。

尚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得透過預為審查機制,取得本署核發國有財產移轉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承諾書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成立財團法人,一經登載於法人登記簿,即行取得法人資格,得以法人登記簿謄本作為已成立財團法人證明文件,申請贈與國有財產。

寺廟、教堂申請受贈國有土地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修正前僅能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放寬為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簿謄本等)。確保了已依法聲請設立登記之寺廟、教堂財團法人得以法人登記簿謄本作為已成立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而得申請受贈國有土地,不致因其尚未取得財團法人登記證書而無法申請受贈國有土地。

至於如何申請預審,以及預審通過後,如何申請受贈國有不動產,通通整理在下面的流程圖中。

宗教信仰是人民心靈的寄託,透過本次贈與辦法的修正放寬,協助寺廟、教堂能夠依法成立財團法人,進而取得其使用至今之國有土地及建物,使合於國人固有信仰之寺廟教堂,得以保存,實在是功德一件,信眾莫不拍手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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