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地熱能開發簡介

為配合國家能源政策及 2050 淨零轉型目標,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無保育及公用前提下,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及相關規定,以委託經營或改良利用方式提供民間業者設置地熱發電設施,提供方式及辦理情形如下:

(一)委託經營:

業者需先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下稱開發要點),向本署各分署(下稱各分署)申請提供開發,經各分署函詢經濟部能源署(下稱能源署)確認無不宜提供開發之情形,並審核符合開發要點規定(含審查無開發要點第 3 點規定不得同意提供申請開發情形),繳交保證金並具結承諾書後,各分署核發開發意向書供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含探勘許可)地熱發電設施;嗣獲主管機關核發上述許可文件後,業者再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檢附土壤污染檢測報告,繳交權利金(含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切結書,向各分署申請委託經營,經雙方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後,業者即得開發使用國有土地,相關作業流程及費用計收基準詳見圖 1 及表 1。

截至 114 年 8 月底,與 4 家業者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提供面積約 6.08 公頃土地,其中 1 家業者已完成併網,裝置容量為 1.2MW。

(二)改良利用:

本署依國產法第 47 條第 2 項第 3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48 條之 1、第 48 條之 3 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規定,與主管機關合作,由本署提供土地,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引進地熱發電產業、擬定招商文件、辦理公開招商、與得標廠商簽訂租賃契約及後續履約管理事宜,並由得標廠商按契約約定設置地熱發電設施。

截至 114 年 8 月底,與主管機關簽訂改良利用契約 1 案(委託能源署辦理新北市金山區硫磺子坪地熱發電示範案),提供面積約 12.12 公頃土地,廠商已取得施工許可,刻興建中,預估裝置容量為 4MW。

配合再生能源政策,本署持續以多元方式提供民間業者需用土地設置再生能源設施,間接協助擴大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提升能源自主率。有意願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地熱能開發之業者,得依上開方式及規定辦理。至該等土地得否設置地熱發電設施,仍須經個案申請後,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審查符合規定核發許可,本署始得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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