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機關攜手合作,簡化中央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土地移交程序,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能
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規定,河川區域由河川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維護;河川分署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經檢討無公用需要,得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33 條、第 35 條等規定報經濟部核轉申請國有公用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下稱公變非)移交本署接管,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擬申辦公變非土地數量龐大,依水利署提供截至 114 年 3 月 31 日之統計資料,約 6,400 筆、面積約 375.98 公頃,該等土地如依原公變非作業規定逐案申辦,行政程序耗時,不利後續土地管理及活化運用。
基於事權統一,明確管理權責,本署與水利署 112 年 7 月 6 日召開兩機關雙首長會議,獲致本署經管河川區域內非公用土地按現狀列冊移交河川分署接管,及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公用土地按現狀造冊移交本署接管之辦理原則,並各自訂定移交作業方式作為後續辦理之依據,以避免影響機關或民眾合法使用國有土地權益,造成河川區域國有土地無法合理利用降低使用效益。
為加速辦理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土地擬公變非案件,財政部 112 年 9 月 14 日函核示,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擬公變非土地,如涉有占用情形,通案同意現狀移交本署接管,本署並於同日訂定各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公用土地移交本署接管專案作業方式供本署各分署及辦事處(下稱國產分署)據以執行,自 112 年 9 月至 114 年 3 月 31 日,本署已接管河川域外國有土地 4,065 筆、面積約 214 公頃,並移交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 4,092 筆、面積約 883 公頃。
為處理國產分署及河川分署實務執行時相關疑義,本署與水利署 113 年 12 月 30 日再度召開兩機關雙首長會議,就河川區域界線之認定基準、跨河川區域土地分割協調、土地現況遭機關占用之處理及河川分署擬移交土地於依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功能分區圖劃屬國土保育區第一類或第二類是否需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或移交土地前是否可免辦理實地勘查等議題協商獲致共識,並透過上述會議建立雙方溝通機制,及授權由國產分署及河川分署協商處理移交接管實務作業所遇個案問題,同時共享雙方資訊,加強合作聯繫。
本署與水利署跨機關攜手合作,以簡化作業方式專案處理河川區域國有土地移交接管事宜,提高兩機關行政效率,除可提升河川區域土地移交接管數量外,更大幅縮短公變非案件審辦期程並加速移交接管,有效減輕本署及國產分署同仁審辦案件壓力,同時河川分署移交本署接管土地,如屬地方政府占用者,由本署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等方式處理占用事宜,各機關如有公共公務需要,可由本署依國產法相關規定提供使用,或由本署依規定辦理出租、出售提供民眾使用。本署原經管河川區域內土地移交河川分署後,河川分署亦可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占用排除或提供使用事宜,增進國有土地使用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