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指定產業(長期照顧服務)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投標資格放寬,重啟招標作業
為利中央政府推動國家政策需要與掌握土地開發活化契機,財政部 113 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下稱地上權要點),增訂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之辦理方式,明訂辦理程序,並擇定長期照顧服務(下稱長照)產業辦理。該類案件如屬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之事業使用者,具有公益目的,權利金底價以土地市價2至7成計算。本署 113 年 5 月首次辦理招標,開標結果為流標。經蒐集相關業者意見及檢討流標原因,財政部 114 年 1 月 8 日修正該要點,放寬投標人資格限制,其開發用途維持限屬舉辦社會、文化、教育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事業使用,即適用權利金底價以土地市價 2 至 7 成規定計算。
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招標投標人資格原限定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等,本次修訂投標人資格開放公司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並考量部分法人依法不得辦理住宿式長照服務,透過新增專業第三人機制,以擴大參與對象。
專業第三人係指投標人如依各該法人法令規定不得辦理住宿式長照服務之法人,於投標時提出與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或準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44 條之法人簽署之專業第三人承諾書。該專業第三人承諾投標人與本署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後,實際協助地上權人執行長照機構設立、營運。透過專業第三人機制,投標團隊中具有可經營長照機構資格法人者,均可投標,且權利金底價以土地市價之 2 至 7 成計算,以鼓勵異業合作提高民間興辦意願。
配合專業第三人機制,地上權人(含專業第三人)應自地上權契約簽訂日起1年內,取得長照機構籌設許可,並自取得籌設許可日起4年內取得設立許可,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可依契約相關約定申請展延。此外,地上權轉讓及專業第三人變更須自地上權標的取得長照機構籌設許可後始得單獨辦理,以確保長照機構營運不受影響。
為使各界充分了解本次招標條件及內容,本署 114 年 4 月 24 日特舉辦招商說明會,就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機制、招標條件、內容及招標標的予以說明,與會者就投標人資格、各宗標的長照機構布建類型及複合使用限制等踴躍提問,由衛福部及本署逐一回應說明,部分業者亦分享其興辦長照機構之經驗,反應熱烈,為後續招標作業提供寶貴意見。
本署預計 6 月再次辦理公開招標,釋出6宗基地,分別是新北市林口區、雲林縣虎尾鎮、高雄市左營區、嘉義市各1宗,臺中市清水區、梧棲區2宗,面積合計1.38公頃,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及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考量長照機構基地選址需求,各宗標的皆鄰近醫院,區域設施資源豐富,生活機能成熟。各宗標的因應標的所在區域需求指定應設置長照機構類型,至少擇一布建,剩餘空間可作其他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複合式使用。期透過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投標人資格放寬,促進異業結合增加民間投資意願,以達協助推動長照政策並提升土地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