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政府推動檳榔防治政策,協助輔導承租人檳榔廢園及轉作
行政院考量檳榔對國民健康影響重大,不僅造成罹患口腔癌、食道癌人數增加,亦對國土保育水土保持產生不良影響,請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及教育部等部會針對區域特性,規劃檳榔防治工作,就宣導檳榔對健康危害、檳榔輔導轉作成效及降低學齡兒童檳榔使用率等層面,每年定期檢討工作進度。農業部已訂定檳榔防治工作目標,除持續依行政院 111 年間核定「112-115 年檳榔廢園及轉作方案 」輔導檳榔廢園轉作,降低檳榔供應量,並強化轉作誘因,由該部所屬各試驗改良場近年所育出之具市場競爭力果樹品項( 或品種 )或經地方政府推薦具契作生產且無產銷失衡之虞作物等列入轉作品項。目前推薦之轉作品項計有油茶等 19 項作物,並成立作物技術服務團提供轉作作物栽培技術指導,輔導農民團體依地方特色及產業發展需求辦理教育訓練暨宣導會。
本署配合推動檳榔廢園及轉作不遺餘力,前於 103 年 12 月 3 日修訂「 國有耕地、農作地、畜牧地、( 造 )林地、養( 殖 )地承租人未依租約約定使用及申請變更作造林使用之處理方式 」,增訂本署經管訂有國有林地租約( 甲式 )、國有土地( 造林 )租約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農牧用地,承租人配合農業主管機關輔導轉作其他農作物,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者,得同意改訂農作地租約或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嗣配合行政院 111 年 8 月 9 日核定「112-115 年檳榔廢園及轉作方案 」及農業部農糧署訂定作業規範,於 112 年 5 月 30 日訂定「 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申請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方式 」供本署各分署依循辦理,並適時向轄管國有農牧用地承租人妥為宣導,及就是類出( 放 )租土地定期續租換約案件,地上種植檳榔者,於訂約時一併告知承租人得依本方案及作業規範申請檳榔廢園及轉作。
截至 114 年 6 月,本署各分署已核發土地申請檳榔廢園 / 轉作同意書 50 件,面積 37.36 公頃,協助農業部推動檳榔轉作政策,強化土地轉型利用,減少檳榔種植面積,從源頭減少檳榔危害,同時達到國土保育水土保持之生態永續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