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攜手來造林,活化減碳創多贏

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加劇,「2050 淨零轉型」已成為臺灣國家發展的關鍵目標。為了響應該政策,本署於 114 年底正式啟動「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 下稱標租造林 )新機制,目的除了活化長期閒置的國有土地外,更希望透過民間專業技術及資源的投入,共同擴大森林面積,提升森林碳匯量,創造政府、企業與環境永續三贏局面。

本署對於國有土地管理思維與時俱進,近年配合國家減碳藍圖,積極研議將閒置農業用地轉化為「綠色資產」,經與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下稱林業保育署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次跨部會研商,以及嚴謹的法規修訂程序,歷時 2 年建立標租造林新機制。標租方式係以訂約權利金( 底價為每公頃 3 萬元 )競標,年租金按申報地價總額 1% 計收。為確保造林品質與成效,規範投標人資格限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公司法人,且營業登記項目必須包含「造林業」;得標人須提出造林規劃書,自起租日起算2年內依造林規劃書開始苗木種植作業( 樹種需為林業保育署公告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樹種表之造林樹種,木類每公頃至少種植 1,000 株,竹類則至少種植 200 叢 )。另為兼顧市場性,租賃期限 10 年,承租人得申請換約續租 3 次,即租期最長可達 40 年,但承租人不得轉讓租賃權。租賃期間,承租人得視其經營需要,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意向書後,向環境部提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扣除本署分收 10%,承租人可實際取得 90% 之減量額度。履約保證金按租用面積每公頃 60 萬元計算,承租人申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冊通過,得退還 50%,達該專案計入期一半且已取得溫室氣體自願減量額度,得再退還 25%。

本署積極盤點各直轄市、縣( 市 )每宗面積達 0.5 公頃以上、且現況非成林的閒置國有農業用地,採「包裹式」整合列標,確保每一列標標的總面積均大於 20 公頃,以符合企業造林與申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的規模經濟效益。首批標租造林標的已於 114 年 12 月 26 日正式公告,共釋出 3 處土地,分別坐落於花蓮縣、臺中市與臺南市,總面積達 74.96 公頃,預計於 115 年 2 月 24 日開標,相關招標資訊公告在本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歡迎具備造林專業的公司企業踴躍參與投標。

本署未來將持續盤點適合的國有土地辦理列標,視市場反應滾動精進相關措施,期透過標租造林新制度,將國有閒置土地轉變為吸收二氧化碳的綠肺,公私協力推動國家環境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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