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舉辦媒合銀行贊助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認養團體暨環境永續經營工作坊
本署為促進環境永續發展及兼顧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益,108 年 1 月 30 日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針對山區、海岸等具豐富生態資源之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積極推動媒合環保團體認養。110 年 2 月 17 日檢討修正該原則,增列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供環保團體申請認養,兼顧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之衡平。嗣 112 年 10 月 19 日再次檢討修正該原則,除鼓勵環保團體擴大認養土地範圍及經評審 2 次(含)以上績優環保團體得簡化審查程序,並增訂環保團體基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得申請設置臨時性建築物等規定,公私協力擴大國土管理效益。本署目前已與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等 9 個環保團體簽訂認養契約 14 案,面積達 1,947 餘公頃國有土地,政策效益已持續擴散至全臺地區,並媒合11家銀行業者,以贊助經費或合辦活動方式參與環保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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