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社會住宅政策 多元提供國有不動產
依住宅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社會住宅」(下稱社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使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且應提供至少 40% 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及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除了能夠幫助弱勢族群(例如:中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等)減輕租屋煩惱外,同時也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對於在外地求學或工作的民眾而言,實為一大福音。為協助達成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社宅政策之目標,本署發揮國有財產「土地公」角色,積極依住宅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設置條例等相關規定,配合提供國有不動產供住宅主管機關(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社宅,相關配套措施及辦理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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