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Leasehold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簡化出租機關驗證立書人親自到場應備文件,達到簡政便民效果;另配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第
Read More簡化出租機關驗證立書人親自到場應備文件,達到簡政便民效果;另配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第
Read More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稱耕放辦法 )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國有土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農作物歉收、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免租金,相關減免租金規定說明如下:( 一 )基地: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下稱租賃作業程序 )第 58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各目規定之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二 )農作地( 含原林乙地 )、畜牧地、養地、養殖地及耕地( 下稱農業用地 ):依租賃作業程序第 58 點第 2 款及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 63 點規定,租賃農業用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出( 放 )租機關辦理減免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實施方式,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下稱減租條例 )之耕( 養 )地租約,依該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減租條例之租約,比……
Read More臺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已於 107 年 3 月邁入高齡社會,預估至 115 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未來龐大的長期照顧需求,政府自 106 年起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除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與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外,亦積極布建居家式、社區式及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下稱長照機構 )。依長照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機構( 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配合國家政策有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依法出租;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衛生福利部於 106 年 6 月 3 日訂定發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下稱審查辦法 ),本署亦配合訂定受理長照機構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流程圖,由申請人評估有使用非公用不動產設立長照機構需求,先洽本署所屬分署確認不動產得否租用。本署所屬分署……
Read More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及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預計 114.4.30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倘經檢討已無公用需要,得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33 條、第 35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申辦公變非,如涉遭私人占用者倘欲申請現狀移交,尚須符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本署 113.8.14 函( 三函 )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申辦公變非之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函請各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擬申請公變非之土地如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下稱國保一 )或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下稱國保二 ),應請先行檢視如擬現狀移交本署接管之使用現況是否符合國保一或國保二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草案 ),倘有不符,於前述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實施前,循序完成變更編定( 或更正編定 )或由管理機關通案檢視主管之環境敏感地區圖資( 剔除該等國有土地 ),俾利地方政府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再行辦理移交本署接管事宜……
Read More為推動國有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業務,建立相關標準作業流程,本署各分署擇定無處分、利用計畫的適當國有土地,委託政府機關或自行公開招選具有專業能力的民間業者,辦理設置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達成活化利用國有土地、改善都市景觀、民眾停車便利多贏局面。本署各分署辦理平面式路外收費停車場之作業方式有二種,第一種是委託各級政府機關,由其負責規劃停車場,以出租方式公開招選廠商投資經營,收益由受託機關按 35% 計算分收,餘 65% 歸本署,以因應地方停車迫切需求。為能立即提供民眾停車,113 年 5 月修正放寬完成公開招商前過渡時期,開放民眾停車及收費之規定。另外一種則是由本署各分署自行公開招商,與具有專業能力之民間業者合作闢建停車場經營使用,各分署得依個案情形,在招商文件規範契約期間及屆期時得予延長續約,給予契約累計年期最長有 6 年之彈性,讓契約屆期時倘仍無具體長期活化方式,毋須重新招標,得以續約方式辦理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Read More根據財團法人麥當勞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提供醫護第一線觀察,兒科門診與兒童病房住院人數,約有兩至三成來自跨縣市及跨區遠地就醫;另外,根據兒科加護及住院人數和住院天數推估,每年遠地就醫兒童的病床使用總天數接近 5 萬天,平均每人就醫天數為 7 天。為有效提升南台灣醫療支持量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6 年間核定麥當勞叔叔之家為慈善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確有承租國有房地需要,本署旋即協助篩選評估合適的場域,經選定高雄市三民區河北路閒置之國有房地,以專案方式與該基金會簽訂國有房地租約,地點鬧中取靜,鄰近高雄榮民總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三大醫學中心,距離適中,自遠地前來高雄市就醫的兒童家庭,可透過合作醫院的社工轉介申請入住……
Read More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等目的,內政部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其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代管制度,屬於整體住宅政策的一環。本署為配合住宅政策執行,協助減輕民眾租屋煩惱及增加活化利用國有閒置房地管道,111 年新建立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前述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依相關規定轉租國有房地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之機制,並自 112 年 3 月起積極推動,以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提供民眾優質的租屋選擇。國有房地包租篩選標的,以同一直轄市、縣市整包方式辦理,除須先執行相關前置作業(含查註有無不得標租事項、辦理現況勘查作業、屋齡、屋況評估、清理、生活機能評估等)外,且因國有房屋或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或有地處偏遠、分布零散、未集中難以管理,或為無人繼承收……
Read More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眾多(全國 3,700 餘個),財產量值龐大(土地 167 萬餘筆、建物 14 萬 6 千餘棟、動產設備 4,690 萬餘件等),財政部為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督促機關活化運用國有財產,每年訂定國有公用財產(含宿舍)管理情形檢核及實地訪查計畫,由主管機關依計畫期程督導所屬辦理檢核,倘發現缺失,即依規定檢討改正;財政部每年至中央及地方部分機關辦理實地訪查,並抽檢部分主管機關辦理書面自我檢核情形,檢視機關財產管理實務作業是否妥適,積極輔導機關完備管理工作,期國家資產有效管理。為瞭解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財政部 113 年擇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等 5 個中央及地方機關進行實地訪查,依機關業務屬性及實務作業需要,予以個案輔導,於訪查前蒐集受訪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相關資料,初步掌握相關資訊,訪查過程……
Read More國防部以新竹市光復段 427 地號等 7 筆眷地參與公辦都市更新,於 106 年間分回新竹市金城三路 15 號 2 樓等 367 戶房地(占總戶數 621 戶約 6 成,主要分布 7 幢區分所有建物之 2 至 15 樓,每戶附停車位),行政院 112 年 11 月 14 日同意自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剔除,依法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處理。367 戶房地均坐落科技產業專用區,用途為一般辦公室、策略性產業辦公室,本署於 113 年 4 月 12 日召開會議確定移管方式,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 4 期分批(幢)移交為原則,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配合「桃竹苗大矽谷推動方案」媒合相關機關、學校規劃使用。國防部於 113 年 6 月 19 日就 163 戶房地核轉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因移交戶數眾多已委外辦理勘查,以加速審辦期程……
Read More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立法意旨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使地籍資料與實際情形相符,並保障繼承人法定之權益。繼承登記係為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若因拖延久未辦理繼承登記,權利範圍無法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且繼承人分散各地,倘又再發生繼承關係,造成繼承人數量增加,關係更加複雜,使後代繼承人處理更加困難。為維護土地資源的完整及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 3 個月內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15 年;逾列冊管理期間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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