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更有利投資環境,減輕與國產署委託經營之受託人初期投入成本及增加投資意願,經評估在不影響國產權益及國有土地
修正未得標人領回保證金票據,得出具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並檢附交寄掛號執據或身分證明文件擇一到場領回,以簡
修正內容包括機關名稱、勘查定義、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繪製原則、界址勘定原則、勘查成果繪製及產籍異動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