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米颱風重創,主動協助承租國有地受災戶租金減免及重建便民措施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稱耕放辦法 )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國有土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農作物歉收、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免租金,相關減免租金規定說明如下:( 一 )基地: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下稱租賃作業程序 )第 58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各目規定之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二 )農作地( 含原林乙地 )、畜牧地、養地、養殖地及耕地( 下稱農業用地 ):依租賃作業程序第 58 點第 2 款及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 63 點規定,租賃農業用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出( 放 )租機關辦理減免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實施方式,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下稱減租條例 )之耕( 養 )地租約,依該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減租條例之租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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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申租非公用不動產,減輕長照機構設立負擔

臺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已於 107 年 3 月邁入高齡社會,預估至 115 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未來龐大的長期照顧需求,政府自 106 年起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除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與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外,亦積極布建居家式、社區式及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下稱長照機構 )。依長照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機構( 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配合國家政策有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依法出租;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衛生福利部於 106 年 6 月 3 日訂定發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下稱審查辦法 ),本署亦配合訂定受理長照機構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流程圖,由申請人評估有使用非公用不動產設立長照機構需求,先洽本署所屬分署確認不動產得否租用。本署所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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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土計畫施行,通函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申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配合事項

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及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預計 114.4.30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倘經檢討已無公用需要,得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33 條、第 35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申辦公變非,如涉遭私人占用者倘欲申請現狀移交,尚須符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本署 113.8.14 函( 三函 )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申辦公變非之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函請各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擬申請公變非之土地如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下稱國保一 )或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下稱國保二 ),應請先行檢視如擬現狀移交本署接管之使用現況是否符合國保一或國保二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草案 ),倘有不符,於前述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實施前,循序完成變更編定( 或更正編定 )或由管理機關通案檢視主管之環境敏感地區圖資( 剔除該等國有土地 ),俾利地方政府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再行辦理移交本署接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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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紓解市區停車需求,彈性運用國有土地推動停車場業務

為推動國有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業務,建立相關標準作業流程,本署各分署擇定無處分、利用計畫的適當國有土地,委託政府機關或自行公開招選具有專業能力的民間業者,辦理設置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達成活化利用國有土地、改善都市景觀、民眾停車便利多贏局面。本署各分署辦理平面式路外收費停車場之作業方式有二種,第一種是委託各級政府機關,由其負責規劃停車場,以出租方式公開招選廠商投資經營,收益由受託機關按 35% 計算分收,餘 65% 歸本署,以因應地方停車迫切需求。為能立即提供民眾停車,113 年 5 月修正放寬完成公開招商前過渡時期,開放民眾停車及收費之規定。另外一種則是由本署各分署自行公開招商,與具有專業能力之民間業者合作闢建停車場經營使用,各分署得依個案情形,在招商文件規範契約期間及屆期時得予延長續約,給予契約累計年期最長有 6 年之彈性,讓契約屆期時倘仍無具體長期活化方式,毋須重新招標,得以續約方式辦理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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