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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來!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變更你需知!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立法意旨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使地籍資料與實際情形相符,並保障繼承人法定之權益。繼承登記係為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若因拖延久未辦理繼承登記,權利範圍無法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且繼承人分散各地,倘又再發生繼承關係,造成繼承人數量增加,關係更加複雜,使後代繼承人處理更加困難。為維護土地資源的完整及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 3 個月內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15 年;逾列冊管理期間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

都更分回國有房地,興辦社宅大力推

推動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本署積極配合釋出國有不動產資源,擴大社會住宅供給,截至 113 年 4 月,經管雙北地區之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案所分回房地累計 440 戶,其中 68 戶已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納作社宅,10 戶由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分別辦理撥用作社宅使用。另盤點本署目前雙北地區參與執行中的都更案,預估 113 年至 121 年間將再就陸續分回更新房地提供至少 1,395 戶房屋作社宅使用(774 戶提供住都中心;621 戶已由地方政府匡列),積極協助弱勢家庭及青年族群解決居住問題。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增進公共利益,本署配合 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之住宅法及 107 年 2 月 14 日公布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就近期啟動的都市更新案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先期階段,即請國家住都中心及市政府就社宅興辦可行性進行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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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立法意旨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使地籍資料與實際情形相符,並保障繼承人法定之權益。繼承登記係為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若因拖延久未辦理繼承登記,權利範圍無法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且繼承人分散各地,倘又再發生繼承關係,造成繼承人數量增加,關係更加複雜,使後代繼承人處理更加困難。為維護土地資源的完整及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 3 個月內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15 年;逾列冊管理期間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

都更分回國有房地,興辦社宅大力推

推動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本署積極配合釋出國有不動產資源,擴大社會住宅供給,截至 113 年 4 月,經管雙北地區之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案所分回房地累計 440 戶,其中 68 戶已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納作社宅,10 戶由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分別辦理撥用作社宅使用。另盤點本署目前雙北地區參與執行中的都更案,預估 113 年至 121 年間將再就陸續分回更新房地提供至少 1,395 戶房屋作社宅使用(774 戶提供住都中心;621 戶已由地方政府匡列),積極協助弱勢家庭及青年族群解決居住問題。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增進公共利益,本署配合 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之住宅法及 107 年 2 月 14 日公布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就近期啟動的都市更新案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先期階段,即請國家住都中心及市政府就社宅興辦可行性進行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