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原住民朋友一個家 – 花東及自強新村

臺中市霧峰區「花東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係 89 年 7 月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借用提供 921 地震後散居城市內原住民朋友安置所用地,至96年1月始停止借用,房舍歷經 10 餘年來風雨侵襲,多已陳舊不堪居住,惟礙於該等原住民朋友對該國有土地並無合法使用權,遲遲無法辦理改建事宜。因取得國有土地承租權是當務之急,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及本署中區分署主動積極輔導原住民朋友成立社團法人「臺中市都市原住民族部落文化發展協會」及「臺中市自強新村原住民發展協會」,並由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第 4 款等規定,出具有提供使用必要之審查意見表,供該 2 協會送件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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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國有文化資產標租新制,引進民間資源修復再利用

文化資產(下稱文資)保存意識提升,本署經管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規定公告為古蹟、歷史建築等文資數量逐年攀升,截至 110 年底已達 321 處,且主管機關仍陸續依法指定或登錄。文資的地上物屬國有者,本署依文資法規定肩負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之責,但文資辦理修復所需費用龐大,本署編列相關預算相當困難。為解決經費不足問題,本署除爭取專項經費,並思考如何引進民間資源修復再利用文資,減輕政府支出及管理負擔經考量文資坐落土地及地上物均屬國有者辦理標租較具可行性,經盤點該類型文資計 30 餘處,為了符合文資保存精神,避免文資遭受不當使用或再利用過於商業化,本署會商相關機關建立標租文資的評選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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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營要點法規鬆綁,訂約權利金分期繳

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依財政部訂頒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下稱委營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委託經營係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由受託人支付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前述訂約權利金計收基準為核准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 4%(或 1.3%)* 委營年數,且於簽約前一次繳付。依該計收基準,倘受託經營土地面積愈大或經營期間愈久,受託人須繳付訂約權利金愈高,將形成初期經營財務壓力,故委營要點規定,委營期間超過 4 年者,訂約權利金得分 6 期繳付。嗣委託經營期間由最長 10 年,經 2 次修正延長至最長 30 年,其分期繳付方式及期數宜配合調整,以符合最初設計分期繳付訂約權利金的立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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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國有財產總目錄概況

依國有財產法第 4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公用財產包括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及事業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以本署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國有財產法第 69 條規定,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主管機關及本署等所提供之資料,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呈報行政院彙入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財政部已依各主管機關等提供之資料彙編完成 110 年度國有財產總目錄,於 111 年 3 月 9 日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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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8、9、11、21、22 點」(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Superficies o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Land)

配合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實務作業,放寬地上權人繳清權利金期限、提出貸款申請期限等,並增加抵押權人資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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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 6 點、第 9 點、第 11 點」(英文法規名稱: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for Consigned Operation Business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Property)

為配合提供興辦事業得於各階段核准許可期間內繼續使用國有非公用財產,並就已取具核准文件及簽訂契約之受託人向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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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英文法規名稱: Disposal Directions for National Land Located Within the Space of Urban Renewal Business)

增訂中央機關參與都市更新分配房地作辦公廳舍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徵得國產署同意;修正進駐機關於權利變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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