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國有文化資產標租新制,引進民間資源修復再利用

近年來文化資產(下稱文資)保存意識提升,本署經管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規定公告為古蹟、歷史建築等文資數量逐年攀升,截至 110 年底已達 321 處,且主管機關仍陸續依法指定或登錄。文資的地上物屬國有者,本署依文資法規定肩負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之責,但文資辦理修復所需費用龐大,本署編列相關預算相當困難。為解決經費不足問題,本署除爭取專項經費,並思考如何引進民間資源修復再利用文資,減輕政府支出及管理負擔。

經考量文資坐落土地及地上物均屬國有者辦理標租較具可行性,經盤點該類型文資計 30 餘處,為了符合文資保存精神,避免文資遭受不當使用或再利用過於商業化,本署會商相關機關建立標租文資的評選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經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並於 110 年 7 月 19 日訂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本署依據該要點規定,於 111 年 1 月 21 日訂定標租文資的招標文件格式,供所屬各分署辦理文資標租作業。

考量文資的性質與一般不動產不同,投標人參加投標必須擬具企劃書,載明投標人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文資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規劃構想等內容。由標租機關、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等組成之評選會評選出得標人,得標人簽訂租約後,應依文資法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提報修復再利用等計畫給主管機關核准,並於修復再利用工程竣工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後,始得經營收益所標租的文資,後續承租人須提報管理維護計畫給主管機關備查及實施管理維護工作。另外,承租人出資修復及管理維護文資的費用,可以依文資法相關規定申請減免租金,由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定減免額度,減輕承租人負擔。

經本署各分署初步篩選,今(111)年規劃辦理標租文化景觀「陽明山美軍宿舍群」、歷史建築「豐原林務局宿舍群」及「嘉義區監理所眷舍」,並將持續篩選標的,期盼透過民間資源提升文資修復再利用效益,彰顯文資價值,傳承歷史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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