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標租國有土地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

財政部配合推動太陽光電政策,108 年 4 月 9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同年月 25 日訂定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下稱標租光電)作業規定,打造綠能經濟及低碳環境。

依財政部訂定標租光電作業規定,標租光電應收取年租金,並以投標設備裝置容量與回饋金比率之乘積值競標,回饋金比率不得低於 3%,年租金按得標之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之乘積值計收。但在標租機關公告完成設置期限前未完成設置者,按土地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土地管理等其他費用收取。租期 20 年,租期屆滿承租廠商經標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本署訂定之標租光電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均有訂明相關規範。

本署中區及南區分署 108 年 5 月 16 日公告標租第 1 批位於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3 宗國有土地,為加強行銷於等標期間由中、南區分署舉辦招商說明會,光電業者及地方政府參與熱烈,會中各界所提建言,納入日後修正規定之參考。

108 年 6 月 18 日開標結果,標脫臺南市、高雄市土地,面積共 2.0322 公頃,得標之投標設備裝置容量分別為 1,459 峰瓩(kWp)、1,317 峰瓩(kWp)及回饋金比率分別為 8.03%、7.63%。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本署將持續篩選適宜土地公告標租,並歡迎光電業者踴躍投標,藉由公私協力方式共同打造能源安全、綠色經濟及環境永續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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