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出租法令鬆綁,辦理在地訂約及換約服務

一、自民國 98 年莫拉克風災後,為了保育國土,行政院核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位於「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屬「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規定第 1 類、第 2A 類策略分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禁止處分、出租或放租。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係屬上述第 2A 類策略分區,無法辦理出(放)租,近年來陸續有當地民眾(主要為雲林、嘉義、屏東 3 縣)向立法委員反應,要求政府重新檢討上述重建綱要計畫,應考量實際現使用人希望取得合法使用權之需求,以解決占用國有土地問題,並要求鬆綁國有土地出租、出售法令,經本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後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於 106 年 2 月 2 日核復同意財政部所報「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例外得辦理處分、收益案件類型,增列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內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52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辦理逕予出租、放租、交換案件,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遂於 106 年 4 月間分別於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辦理宣導說明會,並於現場辦理收件。另無法於現場送件者,亦陸續向屏東辦事處送件申租。

二、本次活動為使當地民眾了解辦理在地訂約及換約源由,於辦理訂(換)約前,特別邀請立法委員莊瑞雄、本署曾署長及南區分署長官蒞臨指導,本次在地訂(換)約,通知新訂約案件 26 件,申租人至現場完成訂約者有 24 件,訂約率達 92.3 %;另通知承租人辦理國有基地續租換約計 175 戶,現場完成換約者有 107 戶,換約率 61 %,現場並設置有臨時性服務櫃台,為承租人及民眾解答相關國有土地問題,並於現場提供相關申請書表由南區分署人員協助填寫後現場辦理收件。另為了廣為宣導在地換約辦理情形,本次活動亦於本署 FB 線上直播,供民眾線上觀看現場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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