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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設置海氣象觀測塔及申請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廠之處理方式

離岸風力發電業者於向本署申請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時,得就場址範圍及相關必要設施同時提出申請,簡化海域土地提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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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收益分收比例計算方法」

放寬文化資產適用最低保本法,簡化分收比例設定級距計算方式,增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意願,可促使其積極推動結合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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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示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如海纜、海陸纜轉接處、板樁設置保護措施、微波通訊設備及陸纜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提供使用方式

修正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使用土地償金得辦理分期繳交,減輕離岸風電業者資金負擔,配合能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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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之處理方式

修正離岸風力發電機組保證金(除役成本)得辦理分期繳交,減輕離岸風電業者資金負擔,配合能源主管機關政策,建構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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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湖養殖地訂約,漁民過好年

為輔導雲林縣口湖鄉養殖戶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本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繼去年 9 月底至口湖鄉公所辦理承租養地收件服務後,成立專案小組積極辦理,趕在農曆年前,再赴鄉公所發給漁民租賃契約書,並由本署曾署長國基、立法委員蘇治芬、鄉長林哲凌到場見證,漁民們直呼揪甘心! 為輔導雲林縣口湖鄉養殖戶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本署雲林辦事處繼去年 9 月底至口湖鄉公所辦理承租養地收件服務後,積極成立專案小組趕辦,終於在 2 月 8 日農曆年前,再赴鄉公所發給漁民租賃契約書,本署曾署長國基、立法委員蘇治芬、鄉長林哲凌均到場見證,讓漁民安心過好年。當天共核發72張租賃契約書,出租面積約 69 公頃,同時辦理第 2 批國有養地申租收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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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支援綠能產業,多元活化打造風光國度

發展綠能產業、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屬國家重大政策,本署配合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發展需求,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目前本署依據經濟部能源局及屏東縣政府需求提供 3 處嘉義縣、臺南市及屏東縣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共同改良利用籌辦設置綠能產業設施,積極促成政府重要建設。 本署為積極配合推動國家發展綠能產業政策,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國有土地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規劃設置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相關設施。106 年度辦理成果豐碩,其中最具指標者,屬「嘉義、臺南鹽業用地」及「屏東縣高樹鄉坑洞回填國有土地」2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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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活化有成,財政部頒獎表揚績優機關

財政部辦理「國有公用財產 105 年度活化運用績效」評選結果,選出臺鐵局等 10 個績效優良機關,107 年 2 月 12 日於臺鐵松山車站舉行頒獎典禮,由財政部莊次長翠雲頒獎,續由臺鐵局就地辦理示範觀摩活動,分享活化國產成功經驗。 財政部辦理「國有公用財產 105 年度活化運用績效」評選結果,選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等 10 個績效優良機關(名冊如附表),107 年 2 月 12 日下午於臺鐵松山車站 3 樓舉行頒獎典禮,由財政部莊次長翠雲頒獎,續由標竿機關臺鐵局就地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以松山車站活化成果分享活化國產成功經驗。透過臺鐵局精闢解說,結合現地參訪及與會機關代表熱情參與討論,讓各機關汲取經驗,激發更多活化創意,達到標竿學習擴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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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的話

國有土地是國家寶貴的資產,利益歸全民共享。本署承國家之令,受人民之託,執行國有財產接管、管理、處分、改良利用等核心工作。為符社會脈動與各界期許,積極致力於國家資產活化運用,創造國家資產價值,透過招標設定地上權、結合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改良利用、參與都市更新等多元方式活化運用。在規劃長期活化開發國有土地同時,亦兼顧短期有效利用或透過簡易綠美化,達到節能減碳,美化市容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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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有利投資人計算開發成本,放寬權利金、履約保證金計收限制,增加投資意願,促進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受惠對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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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第 8 點

配合申請承租國有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得檢附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態樣增納政府機關於 82 年 7 月 21 日前攝製之圖資,訂定出租機關採認之審查方式,以提供民眾更多元之途徑取得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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