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鬆綁,受託人其私有建物可申請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
依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為落實推動委託經營業務,財政部 89 年 11 月 8 日訂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期間為配合實務執行,多次修訂相關規定,近期法令鬆綁,放寬受託人私有地上建物可經本署所屬分署同意,向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申請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並考量一般抵押權貸款清償期間為 20 年至 30 年,修正委託經營年期可由最長 20 年延長至 30 年。
考量將國有土地委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事業許可或基於施政需要等核准之特定受託人開發利用經營期間,受託人時須支付資金投入國有土地開發,故向本署反映希能放寬委託經營相關規定,以方便向金融業者取得建物之貸款。經本署評估在不影響國產權益及管理效能情形下,得有條件放寬原禁止其位於委營經營國有土地上之私有建物設定抵押權之限制,並著手研修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嗣獲財政部 109 年 6 月 23 日核准修正。
委託經營業務為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展提供產業用地多元方式之一,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發展需求提供受託人使用,本署定期檢討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內容,透過法令鬆綁,提供更有利投資環境,兼顧活化國有土地及滿足產業發展需求,協助活絡經濟,同時達成「有產不閒置」及增裕國庫收入的目標。
新北市林口區麗林段 607、613 地號 2 筆國有土地(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經營案
新北市板橋區永翠段 10 地號國有土地(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經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