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營要點法規鬆綁,訂約權利金分期繳
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依財政部訂頒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下稱委營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委託經營係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由受託人支付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
前述訂約權利金計收基準為核准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 4%(或 1.3%)* 委營年數,且於簽約前一次繳付。依該計收基準,倘受託經營土地面積愈大或經營期間愈久,受託人須繳付訂約權利金愈高,將形成初期經營財務壓力,故委營要點規定,委營期間超過 4 年者,訂約權利金得分 6 期繳付。嗣委託經營期間由最長 10 年,經 2 次修正延長至最長 30 年,其分期繳付方式及期數宜配合調整,以符合最初設計分期繳付訂約權利金的立法美意,爰本次修正委營要點,放寬委營期間超過 20 年者,得分 12 期繳付(分期繳付方式如圖示),讓受託人財務規劃更彈性,協助其專注於事業經營。
另為配合提供興辦事業得於各階段核准許可期間內繼續使用國有非公用財產,並就已取具核准文件及簽訂契約之受託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同一興辦事業下一階段核准時,得以委營契約作為相關權利證明文件,爰本次委營要點修正,同時調整委營期間認定基準,為不得逾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興辦事業之各階段作業期程(含各階段可展延期間)總和,及委營契約得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下一階段核准使用、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以因應受託人為興辦事業申請相關作業需要,大幅簡化行政程序,提升其經營效率。
現代社會變遷快速,產業活動多元,委託經營業務配合主管機關產業需求面臨諸多挑戰,為實務執行需要,提供更有利投資環境,增加受託人投資意願,本署適度鬆綁委託經營相關規定,以協助推動產業發展,發揮委託經營業務支援產業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