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營案件防止國有土地土壤污染措施之簡介

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運用原則,以國土保育、公地公用為優先,在無須保育及公用前提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認定提供使用對象,或經該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由國產署所屬各分署(下稱各分署)將國有土地委託經營予前述對象依核准用途使用,並辦理履約管理相關事宜。

為避免簽約後要求受託人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下稱土污報告),倘檢測結果遭受污染,相關整治責任歸屬實務認定易生爭議,故於簽(換)訂委託經營契約前,即要求受託人應檢附土污報告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經各分署檢視該土污報告檢測值不超過「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下稱認定準則)規定之管制標準後,始同意辦理簽約;倘受託人承諾願於委託經營契約特約事項約定,如發現委託經營財產遭污染情事,願負責改善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且繳交較高額履約保證金後,則得免附土污報告並辦理簽約。另倘檢附之土污報告檢測結果有污染情事,須經受託人承諾願於委託經營契約特約事項約定,願負責改善遭受污染情事,且交還委託經營財產時檢附土污報告,檢測值應不超過認定準則規定之管制標準值後,再行辦理簽約。

委託經營期間,受託人對其經營之國有土地應負管理及維護責任,各分署每年均定期派員檢查其使用情形。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土地之次日起1個月內,原受託人亦應檢附土污報告送各分署,倘有遭受污染情事,即責成原受託人負擔衍生處理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國產署 113 年度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委託經營方式提供使用計 94.71 公頃國有土地,所得收益歸解國庫,由全民共享同時並兼顧國產權益,切實要求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不得有污染情事,落實契約期間查核機制,防止國有土地遭受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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