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袋養殖地訂約,提供在地化服務

為輔導嘉義縣布袋鎮養殖戶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本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簡稱嘉義辦事處)繼去(106)年至布袋鎮公所辦理承租養殖地收件服務後,於 107 年 7 月 12 日再度赴布袋鎮公所現場辦理訂約及發給漁民租賃契約書事宜,本署曾署長國基、立法委員蔡易餘、鎮長陳鳳梅等人均到場見證。當天總計核發 30 張租賃契約書,出租 40 筆國有土地,出租面積約 31.7 公頃。

嘉義縣沿海鄉鎮(東石鄉、布袋鎮)因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多年來受到法令規定及政策限制,無法辦理出租。直到 102 年 12 月 25 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修正放寬地下水管制區範圍內養殖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以海水、地面水進行養殖者,得以辦理承租;及 106 年 2 月 2 日行政院核定「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規定例外得辦理處分、收益案件類型,增列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內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1項規定,辦理逕予出租案件,放寬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出租之規定。對於布袋鎮亟欲承租國有土地使用之漁民,終露曙光。

為協助漁民瞭解承租規定,及輔導漁民取得合法使用權,嘉義辦事處旋於 106 年間至布袋鎮公所舉辦說明會,陸續受理漁民申租國有土地案件,並積極協調嘉義縣政府,以會勘方式認定漁民係以海水、地面水進行養殖,以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回應漁民訴求。對於漁民而言,取得合法承租權,除可安心地使用國有土地,維持其生計及促進養殖產業發展外,亦有助於申請農保、農業災損等各方面政府補助,加強其生活保障,實屬一大福音。

為持續落實在地化服務,嘉義辦事處於 107 年 7 月 12 日再度赴布袋鎮公所現場辦理訂約及發給漁民租賃契約書事宜,並提供「貼心小叮嚀」給領約漁民,提醒漁民承租國有土地應注意事項,以避免產生違約使用情形;同時,於現場辦理問卷調查,傾聽與會漁民心聲,作為日後精進業務之參考意見。現場與會漁民們均反應熱烈,在地服務及雙向溝通交流,圓滿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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