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機制
近年民間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意識抬頭,本署為增進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管理效益,達成環境永續經營,建立國有土地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機制,於 107 年 6 月 28 日召開研議建立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環境保護機制會議及 107 年 9 月 27 日邀集相關單位及各環保團體召開研議建立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之執行方式會議。
本署於彙整各與會單位及團體代表提供之意見後,已於 108 年 1 月 30 日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將定期篩選位於海岸地區、濕地、埤塘、山區且無處分、利用計畫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清冊提供環保團體,倘經環保團體評估有認養意願之土地,僅需提出認養計畫書,載明整體規劃、管理維護或環境美化構想、認養年期等事項,經過本署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審查同意後,得與本署簽訂認養契約,認養期間最長為 6 年,期滿後得再重新申請認養。
認養期間環保團體依其成立宗旨,可以整理維護環境及辦理復育生態相關事宜、舉辦相關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活動等,而環保團體同時也需要協助巡管及製作巡管紀錄定期通報本署。倘環保團體於巡管時發現國有土地遭棄置廢棄物或占用情形,得儘速通報本署協助處理占用情事,減輕認養環保團體之負擔。
期望結合民間資源,除加強本署管理國有土地效率,亦可促進國有土地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提供生活綠地予周遭居民,提升生活品質,且藉由環保團體舉辦公益及教育等活動,將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觀念傳遞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