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承認繼承賸餘遺產收歸國有,國庫收入豐碩

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債權人之利益或使訴訟程序進行順遂,以國庫有期待利益,多指定本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本署代管中遺產案件,截至今(107)年 11 月已達 1,908 件。

本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面臨「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多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影響結案時間。像是民國74年爆發的十信弊案核心人物蔡辰洲的遺產管理案,因為遺債大於遺產,四個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法院因此指定本署為遺產管理人。此案因纏訟不休,本署從 77 年接案至今已經 30 年仍無法結案。

為提高結案數,檢討修正代管遺產相關法令,建立標準化作業準則,協調法院儘量選任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為遺產管理人,減少新增代管遺產件數,強化案件內部管控機制及委任律師辦理訴訟案件,以減輕人力負擔。於 104 年至 106 年訂定年度清理計畫積極辦理,清理結案 679 件,代管遺產收歸國有之遺產總值高達 13 億 2,488 萬元(土地 782 筆、房屋 49 棟,現金 4 億 4,195 萬餘元),國庫收入豐碩。將持續訂定 4 年清理計畫,加速去化未結代管遺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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