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地方政府專業,多元管理墓園土地

國人傳統本於「入土為安」的觀念,早期葬禮多為循土葬方式進行,代代沿襲下墳墓土地面積不斷增加,導致位於公墓周遭之國有土地常遭民間設立墳墓使用;因墳墓屬早期設置,多數難僅依墓碑尋覓管理人,本署雖配合國人掃墓習俗,規劃年節後於墳墓所在地公所及墓地附近適當位置張貼公告,惟效果仍屬有限,且墳墓土地多位於偏鄉地區,幅員廣闊致巡查管理不易,往往為不肖業者棄置垃圾處所。考量墳墓等地上物之排除或遷葬非短時間內可獲解決,故中區分署自 111 年起即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研議合作機制,希望借助殯葬主管機關墓政專業,加強墓地管理;並於 112 年 2 月 11 日達成合作共識,由殯葬主管機關於定期巡管公墓時就委託管理之國有土地併同維護巡管,並依殯葬主管機關規劃時程配合辦理起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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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天使報佳音,聖誕祝福送溫馨

為配合行政院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本署積極配合財政部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相關會議,過程中進行多場工作研商會議,就教保中心設置的具體細節進行充分的規劃與討論。經過多年努力,現於署本部、北區分署及中區分署皆設置有職場教保中心,為同仁提供便捷且專業的教保服務,取得工作與生活平衡,為家庭提供更多支持。署本部(位於愛國西路)設置的教保中心,於 112 年 8 月正式營運並開始招生,隨著聖誕節的腳步逐漸臨近,教保中心的老師帶領小朋友,走出了校園,前往本署辦公室,準備為大家帶來一場特別的聖誕表演。一走進辦公室,孩子們的笑容和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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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配合提供國有土地,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

本署經管國有土地配合推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自 96 年至 113 年 12 月底,已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移交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計 1 萬 7,164 筆,面積 4,949.35 公頃,對保障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生存權及居住權保障,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績效顯著。為解決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以來原住民使用土地問題,行政院 96 年 1 月 12 日核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原住民族鄉(鎮、市、區)之原住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由公所勘查、審查,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民會核轉行政院核定,即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並會同原民會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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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營案件防止國有土地土壤污染措施之簡介

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運用原則,以國土保育、公地公用為優先,在無須保育及公用前提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認定提供使用對象,或經該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由國產署所屬各分署(下稱各分署)將國有土地委託經營予前述對象依核准用途使用,並辦理履約管理相關事宜。為避免簽約後要求受託人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下稱土污報告),倘檢測結果遭受污染,相關整治責任歸屬實務認定易生爭議,故於簽(換)訂委託經營契約前,即要求受託人應檢附土污報告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經各分署檢視該土污報告檢測值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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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Superficies o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Land)

放寬指定產業公開招標案屬舉辦社會、文化、教育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事業使用,適用權利金占土地市價二成至七成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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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Leasehold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簡化出租機關驗證立書人親自到場應備文件,達到簡政便民效果;另配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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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第 12 點)」,(英文法規名稱:The Procedures for Exploration and Inspection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考量科技逐年進步,影像資訊技術愈發成熟,為有效運用遙控無人機拍攝之航照影像及減輕勘查人員負擔,適度檢討放寬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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