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12 款)」,(英文法規名稱:Disposal Directions for Occupied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增訂 112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生效前屬學產地之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讓售案件,奉准簡化程序免辦理勘查,嗣經執行機關查明使用遷建基地讓售範圍外毗鄰國有土地上方空間情事,屬讓售當時未併同辦理讓售者,得予免收使用補償金。 (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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