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為簡政便民,申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檢附相關書件由立書人親自到場驗證之作業方式,由驗證雙證件改為單證件(身分證)。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放租之承租人(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使用土地多有其歷史背景,衡諸立法意旨,辦理變更承租人名義之條件與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出租者為一致性之規範。預估受惠對象包括申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人及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放租,且屬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承租人。(按此連結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欲瞭解更多法令資訊請至本署網站》便民服務》法令查詢(按此連結至機關網站

Share This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