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8 點第 3 款」(英文法規名稱:Administrative Directions for Estate Tax or Gift Tax Offset In Kind)

訂定抵稅權利標售價格彈性調整機制,抵稅權利第1次標售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未標脫者,降價 2 成列標,仍未標脫者,按第 2 次標售底價降價2成列標,經3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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