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協力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權利人權益有保障,賸餘遺產有歸屬

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受理聲請後,依職權視個案情形審酌並事先徵詢適任者意願。遺產管理人須多方蒐集遺產,清理債權債務關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遺產管理人職務多涉及法律、商業、地政專業領域及相關訴訟程序,希望具有相當法律、財務、地政專業知識及能力之律師、會計師及地政士等人士,能投入此項公益職務,法院徵詢意願時,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俾借重其專業能力,對遺產管理更周全,權利人權益更有保障,且後續將賸餘遺產歸屬國有,並能增裕國庫收入。

依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本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截至 110 年 10 月,代管中遺產案件有 1,863 件。因遺產管理各項作業繁瑣,且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辦理人力不足」等問題,致辦理時程長,並須另行委任律師處理法律專業或訴訟事務。

為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本署於 104 年至 106 年訂定年度清理計畫,續於 107 年訂定 4 年清理計畫,針對未結案件,逐案研析處理對策,以加速去化代管遺產案件。107 年至 110 年 10 月計清理 996 案,收歸國有遺產總值達新臺幣(下同)39 億 6,290 萬元(土地 1,136 筆、房屋 84 棟,現金 7 億 5,039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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