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三七五權利,重訂耕放租約,過戶換約一路順行

國產署於 108 年間修正國有耕地放租租約(下稱耕放租約)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屬依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即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資格承租國有耕地者,不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租約(下稱三七五租約),按內政部規定,承租權只能過戶給符合「同戶共爨」(即新受讓人須與土地最初訂約的承租人,在第一次訂約的時候同戶籍)條件者。現配合內政部 10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耕放辦法第 3 條規定,三七五租約仍依租約約定農作或畜牧使用,承租人主張願放棄三七五權利,並按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重新申租,免再經查註、放租公告及受理申請程序,經獲准訂定耕放租約後,即可申請轉讓承租權給任意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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