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不動產標售,公告及優買期間均延長

為利繼承人獲得充分資訊,俾及時行使權利,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本旨,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除將地政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入法外,未辦繼承不動產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移請本署標售時,標售公告期間由 30 日延長為 3 個月;同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決標後表示優先購買的期限由 10 日延長為 30 日。有助於優先購買權人有充份的時間知悉並進行協調、準備相關價金等事宜,以利做出是否優先購買的決定。

為免修正實施前各分署已公告標售尚未開標案件,因標售程序尚未終結,於該法條修正實施後,衍生主張優先購買權之爭議,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修正案後,各分署辦理停標及暫緩公告標售作業。俟該修正規定施行後,再辦理標售,截至目前已辦理公告 21 批,合計列標 1,836 宗,並已完成 9 批次標售開標作業,參與投標及主張優先購買權民眾,均就本次修法內容表示贊同,反應良好。

Share This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