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近 5 年逾千件

本署及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 5 年(107 年至 111 年 10 月)清理代管遺產收歸國有案件 1,247 件,遺產總值新臺幣(下同)45 億 3,494 萬元。

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須多方蒐集遺產,清理債權債務關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依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本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歷年來本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 8,742 件,截至 111 年 10 月,代管中遺產案件仍有 1,852 件。因遺產管理各項作業繁瑣,且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致辦理時程長,並須另行委任律師處理法律專業或訴訟事務。

為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本署於 107 年訂定 4 年清理計畫,截至 111 年 10 月清理完成 1,247 件,收歸國有遺產總值達 45 億 3,494 萬元(土地 1,300 筆、房屋 103 棟,現金 10 億 9,992 萬餘元),著有績效。本署將賡續訂定年度清理計畫,針對未結案件,採行更精進措施,加速去化代管遺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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