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推動太陽光電、設定地上權及辦理都更分回房地標售,活化國家資產,創造資產價值

一、 太陽光電: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無保育及公用前提下,配合太陽光電政策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以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共同改良利用及標租等多元方式提供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推動情形如下:

  • 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受理光電業者申請提供開發,於本署各分署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俟業者取得興辦事業計畫許可或土地開發許可後,再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以委託經營方式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截至 109 年底,存續有效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 88 案(不含已獲准許可辦理委託經營案件),面積約 892 公頃;已委託經營 8 案,面積約 280 公頃。
  • 共同改良利用:依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規定,結合經濟部能源局或地方政府共同辦理國有土地改良利用,招選光電業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截至 109 年底,已辦理 2 案,面積約 190 公頃。
  • 標租:財政部報奉行政院 108 年 3 月 19 日核定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並於 108 年 4 月 25 日發布施行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作業規定新增標租光電作業方式。截至 109 年底,共辦理 7 批次公告標租作業,完成簽約新竹市 1 宗、苗栗縣 1 宗、臺中市 3 宗、嘉義縣 3 宗、臺南市 1 宗、高雄市 2 宗共 11 宗土地,面積合計約 16.61 公頃。

二、設定地上權:因應大面積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透過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使用權予民間,政府可以保有土地所有權,收取權利金、地租及稅收,創造永續財源,達成政府永續活化大面積國有土地,以及促進民間資金開發利用之雙贏目標。109 年公告招標 35 宗土地,標脫 18 宗,面積約 9.10 公頃,收取決標權利金高達 463 億 4,200 萬元,成果豐碩。

三、都更分回房地標售:自 103 年起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參與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之國有非公用房屋及坐落基地(下稱都更分回房地),個別面積未達 1,650 平方公尺者,依個案分析實際區位、土地使用分區、對市場價格影響及標售時機等事項,報准核定後依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規定辦理標售。都更分回房地遍佈大臺北地區,考量都更分回房地維護管理成本高,並為積極挹注國庫,北區分署戮力辦理都更分回房地標售業務。另為提高標的能見度及可及性,北區分署委託廠商拍攝都更分回房地內、外部 3D 環景影片,且將拍攝成果置於北區分署民眾接待區入口處及網站上「精選好宅地」主題專區內,透過提供「720 度環景看屋」服務,提供民眾即時查看房屋配置等,並配合房地標售情形增加現場帶看屋場次。藉此,都更分回房地標脫率高,不僅可節省高額之管理費,更能體現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後價值之提升,得以挹注國庫。北區分署 109 年度標售都更分回房地,標脫金額高達新臺幣 28 億 6,383 萬 5,553 元。歷年標售情形如下:

年度 列標宗數 標脫宗數 標脫率
103 32 1 3.13 %
104 31 0 0 %
105 31 2 6.45 %
106 57 39 68.42 %
107 110 45 40.91 %
108 93 39 41.94 %
109 82 51 6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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