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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積極推動自有辦公廳舍改建案

國產署辦公廳舍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及光復南路 116 巷交叉口處(仁愛段基地),地上建物屋齡超過 40 年、建築基礎結構不佳,亟待改建,國產署於 99 年辦理結構耐震詳細評估結果,因補強成本過高,不符經濟效益,嗣 101 年至 106 年評估進駐景美財政大樓、參與民間都市更新案分回房地均不可行後,適逢財政部 107 年進駐景美財政大樓,愛國西路財政大樓釋出活化,行政院同意愛國西路財政大樓短期可作為國產署改建期間中繼辦公廳舍使用,爰國產署 108 年啟動自有辦公廳舍原址改建作業,並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招商相關事宜。為加速辦理本案,經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估結果,基於減少政府公務預算支出,兼顧國家施政及土地開發效益,以參採「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模式為最適開發方式,該模式係透過與民間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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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近 5 年逾千件

本署及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 5 年(107 年至 111 年 10 月)清理代管遺產收歸國有案件 1,247 件,遺產總值新臺幣(下同)45 億 3,494 萬元。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須多方蒐集遺產,清理債權債務關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依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本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歷年來本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 8,742 件,截至 11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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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經濟部輔導納管未登記工廠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源

伴隨我國經濟逐步發展,產業用地需求漸增,進而與農業生產用地產生競合,為兼顧產業發展及保護農業生產環境,經濟部修正「工廠輔導管理法」(下稱工輔法),增定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專章,於 109 年 3 月 20 日修正施行,規範農業用地不得新設工廠,並就 105 年 5 月 19 日前既有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專案輔導改善污染及工安,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依工輔法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下稱特登辦法)規定,105 年 5 月 19 日前既有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須於工輔法 109 年修正施行後 2 年內申請納管、3 年內提出改善計畫、10 年內依計畫完成改善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 年內完成用地合法事宜。另依特登辦法第 8 條規定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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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5 條之 1、第 6 條、第 9 條(英文法規名稱:Regulations for Exchange betwee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and Other Real Estate)

放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及中央機關為公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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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古蹟齊修復,歷史信仰永傳承 – 國定古蹟臺南三山國王廟修復計畫

國定古蹟臺南三山國王廟因古蹟本體劣化損壞,經完成損壞調查後進行修繕,本案計畫經費由本署編列及文化部補助各半方式辦理,目標為保存其舊有原始風貌,重塑其特有的歷史文化氛圍。本計畫修復之重點在於三山國王廟的原樣色彩、浮雕、彩繪等形貌特色,並參考傳統技藝之作法,在施工及材料應用上以恢復原始形貌及型態為修復設計的主軸,亦為本次修復工程之具體目標。修復必要時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考量本署非文化資產之主管機關,秉持「讓專業的來」的想法,本署南區分署於 108 年 2 月 1 日與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訂定修復委託代辦協議書,委由該處代辦修復工程招標,經完成招標程序後,修復工程由慶洋營造有限公司得標,監造及因應計畫由黃毅誠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另工作報告書由成功大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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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文化資產標租 – 陽明山美軍宿舍群

陽明山美軍宿舍群中有 20 戶為原國家發展委員會經管,經其檢討無公用需求後,陸續移交國產署管理,截至目前已移交 14 戶,6 戶刻辦理移交手續中。財政部為利國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於 110 年訂頒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國產署於 111 年 1 月間訂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公告、投標須知、標租租賃契約等格式,期透由評選機制引進民間力量及資源,再創文化資產新風貌,並由國產署北區分署率先推出陽明山美軍宿舍群其中一戶(建業路 2 號,位屬圖示內之 H-2 區)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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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租光電 3 年有成,齊心協力向前行

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以達 114 年非核家園目標,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無保育及公用前提下,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以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及標租等多元方式釋出閒置國有土地供光電業者使用。本署於標租光電機制起草之初,衡酌光電設置程序包括申請電業籌設、取得施工許可及取得電業執照,涉及電業、土地容許使用及開發許可等專業,爰邀集相關機關召會研商,研擬本署標租光電作業機制。財政部 108 年 4 月 9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增訂第8條之1規定,新增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以標租供民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另財政部 108 年 4 月 25 日訂定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作業規定,本署函頒相關招標文件,並因應實務執行需要 4 度修正招標文件,期相關作業機制及履約管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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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別擔心,持續減租好安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影響,本署為減輕民眾及企業負擔,就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辦理出租、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共同改良利用案件,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但書及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收益案件,循序陳報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定 111 年 7 月至 12 月之租金減收緩繳措施如下︰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一)行政院核定出租不動產租金減收2成,由本署各分署(辦事處)主動扣減租金,承租人無須提出申請,簡政便民,並持續透由多元管道宣導,如發布新聞稿、機關門首 LED 跑馬燈、機關公布欄、財政部及本署官網等地點公布相關訊息,以利民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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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 24 點、第 27 點、第 36 點之 1(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Leasing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through Open Tender)

增加承租人確實無力一次繳清欠繳之年租金者,標租機關得於加計違約金後,准予分期繳納,及於租賃期間標租機關收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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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4 點、第 22 點」(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Supercies o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Land)

放寬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地上權人將地上建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情形,增加地上權人規劃樓地板空間使用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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