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經管國有出租造林地同意承租人申請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提升營林效益,林農笑呵呵
農委會為確保並分享森林生態系之服務價值,積極推動適地發展林下經濟政策,以振興山村經濟並提升林農營林意願,訂定「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國有林業用地出租造林,承租人得依該規定申請核准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其經營森林副產物並應符合林下經濟技術規範所列之森林副產物(即段木香菇與木耳、臺灣金線連、森林蜂產品)。
本署配合農委會推動林下經濟政策,制定「國有出租造林地(含原林甲地)同意申請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申請書」、「國有出租造林地(含原林甲地)同意申請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公函」 格式, 承租人如有意於國有出租造林地(須坐落於林業用地)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可填具申請書向出租機關(土地所在地之本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後,由承租人持該同意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之林管處申請核准從事林下經濟。本署提醒,造林地承租人仍應依租約約定以林業經營使用為主,林下經營的森林副產物以農委會核准的段木香菇與木耳、臺灣金線連、森林蜂產品為限。承租人對申請核發同意文件有不明瞭之處,請向出租機關洽詢。如欲瞭解投入林下經濟產業辦理方式,可與林管處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