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修正前尚未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依民政主管機關及法院法人設立相關規定,須先取得寺廟、教堂坐落之不動產,始得成立財團法人申請贈與國有財產。本辦法修正後,寺廟、教堂得透過預為審查機制,取得國有財產移轉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承諾書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成立財團法人,一經登載於法人登記簿,即行取得法人資格,得以法人登記簿謄本作為已成立財團法人證明文件,申請贈與國有財產。(按此連結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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