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政策,刪除本作業程序內切結書、拋棄書、過戶換約申請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說明書及協議文件需蓋用印鑑章及檢附印鑑證明之規定,並配合修訂得由立書人親自到場驗證、委託他人代理、經依法公證或認證後或由地政士依地政士法規定辦理簽證等多元認證方式。預估受惠人數超過 5,000 人。(按此連結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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