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為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 105 年間修正新增文化資產(下稱文資)類型,放寬占用人申請並依法取得使用權,使用補償金可減半計收之文資種類;及為提高占用人認養文資誘因,加速引入民間資源以公私協力共同管理維護文資,並解決占用問題,增訂占用人首次認養所占用之文資經減半計收使用補償金後,其餘半數使用補償金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先緩收後免收。另為適度節省國庫支出追收使用補償金之成本,占用人停止占用,或被占用之國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管理機關變更,占用人積欠之使用補償金總額未逾新臺幣 300 元者予以免收。 (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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