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國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之條件,原應依民法第 789 條規定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下稱應被通行地)案件,因應被通行地已建築使用,致無隙地可供通行等 3 種情形,考量國有非公用土地有效管理運用及適度調和相鄰關係,得另與申請人約定有償通行國有土地,償金與一般案件作差異化處理。(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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