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Superficies o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Land)

放寬指定產業公開招標案屬舉辦社會、文化、教育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事業使用,適用權利金占土地市價二成至七成規定之投標人資格;增訂執行機關公開招標案之無償委託管理契約受託人符合一定條件下,得向執行機關申請終止契約,並繳交履約管理費用 。 (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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