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為提供更有利投資環境,減輕與國產署委託經營之受託人初期投入成本及增加投資意願,經評估在不影響國產權益及國有土地管理效能情形下,修正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有條件放寬受託人其私有地上建物可經國產署所屬分署同意,向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並考量一般抵押權貸款清償期間為 20 至 30 年,修正委託經營年期可由最長 20 年延長至 30 年。(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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