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英文法規名稱:Principles for Provision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Marginal Land for Adop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rposes)
為協助環境保護團體(下稱環保團體)推動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業務,修正環保團體申請擴大認養鄰近原認養範圍土地或認養期間經評審 2 次(含)以上績效優良,於期限屆滿前重新申請認養者,得簡化審查程序;及於符合認養目的及非營利使用前提下,環保團體辦理維護環境等事宜,得依當地建築法規,申請設置臨時性建築物 。 (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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